拿物业公款一般属于职务侵占罪。该罪行是指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,数额较大的行为。具体到物业领域,若物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,非法占有公共财物,且数额较大,就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。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物业的财产权益,也严重违反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,应受到严厉打击和惩处。
物业收的钱归谁
小区的公共收益(包括停车费、广告费等)归业主共有。这些收益的使用和分配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程序,具体如下:
1. 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:根据《物业管理条例》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的规定,如果小区已经成立了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,那么公共收益的使用和分配需要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。
2. 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:物业服务企业作为业主的代理人,可以协助业主管理小区的公共收益。物业服务企业需要将公共收益的使用情况定期向业主公布,并接受业主的监督。
3. 收益分配原则: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、改善共用设施设备等,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小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。
4. 业主知情权和监督权:业主有权了解公共收益的具体用途和余额,并对公共收益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。如果业主对公共收益的使用有异议,可以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反映情况。
总之,小区的公共收益归业主共有,其使用和分配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程序,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。
拿物业公款属于什么罪
拿物业公款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的规定,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,数额较大、超过三个月未还的,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,但数额较大、进行营利活动的,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,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国有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、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,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此外,如果挪用公款数额较大、超过三个月未还,还可能构成贪污罪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的规定,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侵吞、窃取、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,是贪污罪。受国家机关、国有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人民团体委托管理、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侵吞、窃取、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,以贪污论。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,伙同贪污的,以共犯论处。
因此,拿物业公款的行为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或贪污罪,具体罪名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判断。
以上信息仅供参考,如有需要,建议咨询专业律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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